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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法搜索又傳爭議 法院批警偵辦手段「先射箭再畫靶」

台北陳姓女子被查獲持有毒品,反控警方搜索程序違法,桃園地院審理,搜索票上僅記載搜索陳住處、身體,警方卻在陳一現身就壓制,還對不在範圍內的手提包搜索,進而以找到毒品逮捕她,痛批這種偵辦手段「猶如先射箭,再畫靶」,認定警方違法搜索、侵害人權,判陳無罪,可上訴。

檢方起訴指出,陳女去年6月8日凌晨4點以38萬元向章姓男子(已歿,不起訴)買入半兩海洛因、11兩安非他命,直到10日凌晨在台北住家被桃園市警局刑警大隊、海巡署台北查緝隊搜索查獲,檢方依持有第一、第二級毒品罪嫌起訴他。

審理時,陳坦承持有,但辯稱「警方逮捕及搜索程序不合法」,自己非現行犯,逮捕前警方無從判斷他有攜帶毒品,警方搜索前未表明身分及出示搜索票,以讓她了解搜索範圍,搜索範圍也不包含隨身攜帶物件,搜索票寫她同意搜索,但當時被上銬,是迫於無奈不得已才同意。

法院查,陳的手提包被警方搜索,查扣4包海洛因(8.42公克)、13包安非他命(361.65公克),經勘驗警方密錄器,發現警方是在陳女手提包發現藏有毒品後,才以她是持有毒品現行犯為由,並雙手上銬逮捕,所以應審視警方對陳手提包搜索是否合法。

法院查看當時搜索票,記載的搜索範圍是陳住處、陳的身體及手機,並未及於她攜帶隨身物,因此警方不得以搜索票作為搜索她手提包依據,應以其他方式為之;另本件查無陳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,且查獲當下,陳的友人已遭4名員警壓制在地、上銬,陳行動也遭限制。

警方還不斷要求陳自行取出攜帶物,並表示「已持有搜索票」要她配合,但並沒據實告知「搜索範圍根本不及於隨身攜帶物品」,陳當下也根本無法檢視搜索票,自然僅能聽從警方指示,可認陳應是在警方未充分揭露資訊下判斷,其「同意」警方搜索手提包不無受警方詐欺之嫌。

此外,警方搜索陳手提包發現1個鐵盒,打開才發現毒品,顯非一望可及處,陳身上也無藏放毒品跡象,陳也沒逃逸舉動,當時並無可逮捕、拘提陳的事由,警方就不能搜索她手提包,也無緊急搜索、同意搜索情形,認定警方是違法取得證據。

法院指出,本件警方對非經盤查而逃逸,也不是通緝犯、現行犯的陳限制人身自由,再以有搜索票為由,對非搜索票所載的手提包搜索,進而以找到毒品逮捕她,痛批警方這種偵辦手段「猶如先射箭,再畫靶」,也沒告知得拒絕夜間搜索,嚴重侵害陳人身自由,違法情節嚴重。

法院還說,警方認為一票在手即罔顧須遵從搜索票記載的誡命,及告知受搜索對象法律上得主張的權利,在陳不能充分知悉法律權益下「同意」,顯見警方違反法定程序已屬故意,經排除扣案毒品的證據力後,判處陳無罪。

桃園地院。記者曾健祐/攝影
桃園地院。記者曾健祐/攝影
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新聞網址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15/5710962?from=udn-ch1_breaknews-1-cate2-new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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