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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霄前鎮長涉貪 更審判更重

苗栗縣通霄鎮前任鎮長、現任無黨籍縣議員徐永煌。(資料照)
苗栗縣通霄鎮前任鎮長、現任無黨籍縣議員徐永煌。(資料照)

徐永煌現為議員 原判十年 加重為十二年半

〔記者蔡政珉/苗栗報導〕苗栗縣前後任民選通霄鎮長,都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貪官!現任鎮長陳漢志涉向光電廠索取回扣被起訴,現由法院審理中。前任鎮長、現任無黨籍縣議員徐永煌(見圖,資料照),則在鎮長任內利用發包公共工程圖利友人及收回扣,二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、褫奪公權四年;他上訴後案件獲發回更審,台中高分院更審庭認定他犯罪情節重大,依主管事務圖利、貪污治罪條例判應執行徒刑十二年半、褫奪公權五年,另得易科罰金部分,處有期徒刑十月。

現任鎮長陳漢志 起訴審理中

徐永煌一審判刑十八年半,上訴後,二審判他徒刑十年,他繼續上訴,去年最高法院將全案撤銷發回。更審時,法官針對徐犯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,處有期徒刑五年,雖較二審判決十年為輕,但撤銷二審判決徐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行為的無罪判決,改為重判有期徒刑十一年,共應執行十二年半,刑度比二審更重。

判決指出,徐永煌擔任通霄鎮長期間,對通霄鎮辦理公共工程相關採購案預算及底價訂定、招標、決標、驗收、結算、付款等事項具有主管及監督權;徐永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,其公司不得參與投標通霄鎮公所發包工程,卻仍由其胞姊公司出面參與標案,但他為實際負責人。

徐永煌明知熟識友人的公司投標「一○一年度通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(第二次)委託規劃、設計及監造」採購案,通霄鎮公所內部公文呈核時,他親自核章使友人的公司得標,圖利其友人。

另外,徐永煌親自致電給原無意參與上述標案的其他工程公司借牌投標,稱只要對方願給付工程款一成,便同意交付工程;之後通霄鎮公所辦理驗收合格,徐同意付款,核撥兩百一十二萬餘元後,在鄰近的苑裡鎮公所前方收回扣二十二萬元。

徐男也借用其他土木公司名義,實際由自己掌控的工程公司參與標案施作、驗收、結算、保固等工作,再交付百分之五借牌費用給對方。徐永煌昨表示,目前已上訴。苗栗縣政府表示,全案定讞前,徐仍保有縣議員資格。

新聞來源:自由時報
新聞網址: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paper/150366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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